

针对在一些情况下,政府的信息公开会与公民的个人隐私保护发生冲突的情况,有网民认为,这并不代表,只要是个人隐私,无论是谁,无论什么情况,无论是何种处境,都不能被公开披露。

在为了公共利益的保护的情形下,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披露实质是对整个社会以及整个法治体系负责,并不是对公民的隐私权的侵犯。但同时,政府也需要进行一定的自我限制。公开的主体、方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必要,都是需要在执行过程中加以规范和限制的。



法律化的公民个人信息保障关键在于明确和捍卫这种宪法权利层面的公民自主,无论是通过政府执法予以监管,还是通过诉讼化的渠道宣示司法态度,尊重公民处分自身合法权益的这种自主性,便是法律存在、运行的重要意义和价值。

二是明确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并重,对两种公开方式的内容、范围、程序作出具体规定,加大主动公开的力度,依申请公开向主动公开的转化制度。
三是对组织架构和业务流程进行改造升级。一站式办理需要一揽子数据的核实和调取,一键式服务更需个人信息的更新和维护。政务网站不仅是个数据库,更应是个保险箱。动态化的数据管理和维护,才能有制度化的个人信息公开。
四是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处理好信息公开制度与档案保管规则、个人信息保护的衔接措施,将公开落到实处。
原标题:《政府信息公开应与维护个人隐私做好平衡 》
文章来源:人民网
图片来源:百度图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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