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媒体上经常出现“某”字新闻,违法的用“某”,违纪的用“某”,违背道德的用“某”。当然,新闻报道如果涉及秘密、隐私和未成年人时,必须用“某”字来处理。但泛滥成灾的“某”字新闻,有违新闻真实性原则,有违鞭挞丑恶的原则,有违便于阅读的原则。

  这些“某”字有危害

  “某”字新闻一般出现在批评性的报道中,“某”往往是被批评对象的姓名或名称。笔者观察发现,在批评性报道中,涉及违法、违纪、违背道德等三大内容时往往容易出现“某”字新闻。

  “某”字新闻不是不能有,但不应过多有。更不能让“某”字新闻成为滋生虚假新闻的土壤。一条报道中,如果有两个以上的要素被模糊的话,新闻的真假就难辨了。不少虚假报道就是打“某”字新闻的擦边球,模糊重要新闻要素而蒙混过关以讹传讹。

  而新闻媒体为何热衷“某”字新闻?原因在于怕惹新闻官司,怕惹麻烦。媒体因为批评报道被推上被告席的事的确屡见不鲜。但只要批评报道是有依据的,是客观公正的,是实事求是的跟进报道就可规避法律风险。

  同时,“某”字新闻有违便于阅读的原则。“某”字新闻中如果涉及的人只有一个还略好些,也就一个“某”,但如果涉及的人数多,而且之间的关系复杂,如李某的舅舅张某,张某的叔叔王某,如此关系用“某”字一绕,就会把受众绕得晕头转向,掉到云里雾里。在信息爆炸、人们获取信息的渠道多样化以及生活节奏快得都要喘不过气来的今天,新闻媒体还用如此手段吊受众的胃口,还要受众自己当“侦探”去打听新闻中被“某”掉的东西,是否显得太幼稚可笑了。

  对于“某”字新闻,大多受众也许会不屑一顾,但久而久之,受众对报道“某”字新闻的媒体也许会产生不信任感甚至是反感。媒体的受众往往就这样在“某”字新闻中流失。

  报道的效果在于有受众。没有受众或者说没有多少受众的报道,社会效果又从何谈起呢?对于没有多少财政保障的新闻媒体来说,没有受众是很可怕的。没有受众,就没有发行,就没有广告,就没有生存的经济基础,最终只能是寿终正寝。

  因此,新闻媒体要尽量避免出现不便于阅读的“某”字新闻。

  这些情形要用“某”

  对于“某”字新闻并不是一概而论不允许在媒体上出现。相反,有些报道必须用“某”,其情形有如下几种:

  涉及秘密。报道如果涉及军事秘密、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时,必须用“某”来模糊涉秘的内容。比如《解放军报》等军事类媒体上刊播的报道,几乎都是用“某部”来表述部队名称的。因为部队的名称就是部队的番号。部队番号属于军队机密,仅限于军队内部掌握使用,一般表现出部队的性质、编制序列,新闻报道如果把部队的番号写出来就是泄密。同时,新闻工作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往往容易接触到一些商业秘密,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新闻报道如果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应以“某”来代替。

  涉及隐私。此前有媒体以《“人造美女”想嫁整容医生》为题,报道了中山市一女孩3年花费10多万元整容12次的事,后来,这名女孩以侵害其隐私权等为由把记者和报社告上了法庭。法院认为,报社没有征得女孩的同意,擅自通过新闻报道公开了这名女孩整容以及极端爱美等个人信息和私人活动,泄露了其隐私,侵害了其隐私权。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构成侵犯隐私权责任应具备四个要件: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因此,新闻报道涉及个人隐私时,在征得被报道对象同意公开隐私之前,最好用“某”字模糊被报道对象的姓名。

  涉及未成年人。1991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公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目的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该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因此,新闻报道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某”掉未成年人的姓名和住所,图像等应打上马赛克。

  新闻报道涉及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以及生理缺陷、重大疾病时,也一定要征得未成年人监护人的同意,这点在日常新闻采写时往往容易被新闻媒体所忽视。(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胡德桂